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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AC000-A114252(年籍詳卷)被 告 徐浩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對原告強制性交之案件(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31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述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