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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 吳彩鳳附民被告 陳映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