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8號原 告 陳許綉桃被 告 洪承熙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簡字第29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至刑事訴訟之第一審簡易程序因未行言詞辯論,故本於相同法理,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第一審簡易判決前為之,方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由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418號審理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115年度交簡字第2907號判決在案等情,有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2907號全卷可查。而原告係於上開第一審簡易判決後之115年10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本院收狀戳章所示之日期可憑。是依前開說明,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另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可依法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