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林鈺峰被 告 王文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文廷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08號(嗣改分115年度交易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告訴人林鈺峰(即本件原告)撤回告訴,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303號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於調解訊問時表示,現場收受王文廷新臺幣3萬元非損害賠償金額,我要向相對人另外提起附帶民訴訟等語,有該訊問筆錄可稽(本院交簡卷第41頁),嗣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陳報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