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焜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A02①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深夜至次日凌晨1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之住處飲用酒類後,於次日上午8時30分許騎乘機車上路,實屬不該,但至少有休息一夜等酒退之舉;②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③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附件所載過程、暨被告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顏煜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40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4年11月6日22時起至同年月7日1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之住處飲用威士忌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7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8時4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時,因故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莊惠敏發生碰撞(莊惠敏未受傷),嗣員警據報到場,於同日8時54分許對A02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A0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A02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惠敏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車輛移置保管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酒駕肇事案件飲酒營業場所溯源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 檢 察 官 顏 煜 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