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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巳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巳鋒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不恪遵法令,雖悉毒品成分將降低駕駛人之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於本案服用毒品後,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因而肇事自撞堤防,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不足取,自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390號被 告 楊巳鋒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巳鋒於民國114年9月27日18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路邊某處,以不詳方式,施用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第三級毒品,不構成刑事犯罪)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於27日19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南區濱南路與臺86線公路之路口時,自撞路邊堤防,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並當場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4643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7896ng/mL)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巳鋒於警詢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97)各1份 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濃度4643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7896ng/mL)陽性反應之事實。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8張 同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莊 立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