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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7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楷崴

楊碧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楷崴、楊碧合均犯過失傷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同向後方」更正為「其前方」,第10行所載「機車,」補充為「機車自徐楷崴之後方駛至,」,及證據部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監視器」均補充為「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並補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楷崴、楊碧合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徐楷崴、楊碧合於事故發生後,員警接獲報案前往處理而尚未發覺其等之犯罪前,即均在事故現場向員警表示其等為肇事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49頁、第51頁),則被告徐楷崴、楊碧合顯均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等上開犯罪前即自首,參以被告徐楷崴、楊碧合雖未全然坦承犯行,然亦配合檢警偵辦,應認其等確均有自首接受裁判之意,其等所述僅係辯護權之合法行使,爰仍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徐楷崴、楊碧合均持有合格駕駛執照(參警卷第101頁、第111頁),駕駛經驗及對交通規則之認識自均屬充分,竟各疏未注意遵守相關之道路交通法規,因其等之疏失肇致本件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曉婕因而受傷,均屬不該,兼衡被告徐楷崴、楊碧合之過失情節均為本件事故之肇事主因,告訴人就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肇事次因),復參酌告訴人之傷勢情形(告訴人之人、車未倒地),被告徐楷崴、楊碧合雖有賠償意願,但與告訴人間就賠償金額歧見仍大而未能達成和解之客觀情形,暨被告徐楷崴、楊碧合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琦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194號被 告 徐楷崴

楊碧合上列被告等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楷崴於民國114年8月12日7時59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新市區光華街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光華街232號前欲迴轉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跨越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適同向後方有楊碧合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騎乘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不得逆向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逆向行駛,而陳曉婕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為閃避逆向行駛之楊碧合所騎乘之車輛而與徐楷崴所騎乘之車輛發生碰撞,致陳曉婕受有右踝、左手、左骨盆扭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曉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楷崴、楊碧合於偵查及警詢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陳曉婕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監視器影像截圖、診斷證明書、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