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2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勝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4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A02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會較平常薄弱,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仍貿然在施用附件所載之毒品後,騎車行駛於臺南市之道路,實屬不該,此觀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檢出遠逾法定最低標準濃度之毒品品項如附件所示,且經員警測試觀察,有不合規之反應(對員警指揮之反應判斷力欠佳並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之情),更無疑問。但被告對毒駕行為大致供承,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為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暨被告之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段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4141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於民國115年2月17日某時,在臺南市西港區某處宿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案件偵辦中)。詎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犯意,於115年2月19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停車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A02騎乘上開機車駛出停車場時,為警發現其係另案通緝犯遂上前攔查,復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下午5時16分許,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內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11663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07670ng/mL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5M03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5M03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7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4年7月10日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其濃度值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經查,被告A02之尿液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其安非他命(11663ng/mL)及甲基安非他命(107670ng/mL)之濃度均遠高於上開公告濃度值,此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1份在卷可考,均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數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