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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30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30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明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明義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明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後,自陳知悉告訴人林○範有騎腳踏車自斑馬線靠近其車輛,闖越紅燈後,停下查看等節,卻仍罔顧傷者生命、身體安全而逃逸,所為誠屬不該,然斟酌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且被告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告訴人願撤回告訴且請求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司偵移調字第641號調解筆錄、請求撤回告訴狀、同意緩起訴處分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一時失慮,以致犯罪,犯後深具悔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是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且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遵守法律,本院認除前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被告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2場次,以預防其再度犯罪,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若被告違反本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則檢察官得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429號被 告 邱明義上列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明義(所涉交通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2月11日17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三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文賢一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遇紅燈應暫停,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正常等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闖紅燈,林○範騎乘自行車,沿文賢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兩車不慎發生碰撞,致林○範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詎邱明義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在現場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

二、案經林○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邱明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

車損照片29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

㈣路口監視影像紀錄光碟1片、警方勘驗路口監視影像截圖11張。

㈤告訴人提出之受傷照片2張、維新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