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TRISNA(中文姓名:蘇迪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2(中文姓名:蘇迪那)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1行「蘇廸那」更正為「蘇迪那」,第4行「重機車」補充為「普通重型機車」。證據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A0000002(中文姓名:蘇迪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周知多年,被告竟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之情況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具有一定之危險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此次酒後駕車行為係屬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未肇事致他人受有傷害。復斟酌被告就本案酒駕犯行,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45,000元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份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為印尼籍移工,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

被 告 A0000002 (中文姓名:蘇迪那,國籍:印尼

男 30歲(民國84【西元1995】年0 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2(中文姓名:蘇廸那)於民國113年11月8日17時3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飲用啤酒及伏特加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13年11月8日22時許,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於同日23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被告A00000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等證據,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莊 立 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