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10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志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杜依純、蘇靖淳與被告蔡志信調解成立,告訴人2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