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10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定於115年10月28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表示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調解及相關賠付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解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