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立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5年4月29日調解成立,並約定於115年5月20日前給付賠償金,告訴人願於收訖款項後撤回本案刑事告訴,為保障被告及告訴人權益,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