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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立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盧妍彤告訴被告劉立治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15年5月2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0592號被 告 劉立治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立治(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竟仍於民國114年9月2日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自臺南市○○區○○○街000號前路旁、由南往北方向起駛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適盧妍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沿大橋二街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致其所騎乘之機車右側車身與劉立治所騎乘之機車前車頭碰撞,盧妍彤因而受有右側膝部與足部挫傷、右側足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盧妍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立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盧妍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地點,與被告所騎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受有犯罪事實欄所列傷害之事實。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暨光碟 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被告涉有犯罪事實欄所列過失之事實。 4 長榮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列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