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2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昆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4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柯建州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55號被 告 A03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於114年10月6日16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善化區民族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與信義路口,欲繼續直行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柯建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信義路北往南直行駛至,亦因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使柯建州受有頭部挫傷、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未伴有異物、左側膝部未伴有異物撕裂傷、左側小腿伴有異物穿刺傷、左側腳趾撕裂傷未伴有異物未伴有趾甲損傷、左側肩膀擦挫傷、右側肩膀擦挫傷、右側膝部擦挫傷、右側小腿擦傷、左側大腳趾挫傷未伴有趾甲損傷、左側較小腳趾挫傷伴有趾甲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柯建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A03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本件過失傷害犯行。

㈡告訴人柯建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指訴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交通事故照片、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及該等影像畫面擷圖: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先行,致發生本件事故之事實。

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