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2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宥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1月23日下午2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宥均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宣判,惟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訂於115年11月10日前履行,有臺南市安定區調解委員會115年9月24日調解筆錄附卷可證。如本院依原訂日期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是否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此對被告之量刑基礎有重大影響。另考量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僅係為令被告得有履行調解內容之時程,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訴訟勞費,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舒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