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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郁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儒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文儒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年4月23日經本院受命法官移審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重傷、刑法第185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重傷、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且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自115年4月23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裁定自115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迄今。

三、茲被告因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15年度交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8月1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8月17日南檢和己115執3140字第115906886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15年執己字第3410號)在卷可憑;且被告除執行上開徒刑外,尚有另案即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98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確定之刑期尚待接續執行,其中1罪即有期徒刑3月暫先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6年2月11日,其餘2罪尚待定刑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15年執丙字第8948號)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經撥借執行,刑期非短,其身體自由已受到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是本案羈押原因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應自115年8月12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