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朱甜妹送達代收人 陳玟君附民被告 凃志鴻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宗桂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受有損害」,是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經查,依據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之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7號)所載犯罪事實,及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過失致重傷害犯罪事實,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張雅琪。原告朱甜妹雖為被害人張雅琪之母,然非屬本件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朱甜妹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