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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吳慧娟

張揚任共 同送達代收人 趙培皓律師被 告 嚴茂容

張雅涵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