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吳慧娟
張揚任共 同送達代收人 趙培皓律師被 告 嚴茂容
張雅涵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