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陳慶蔭
許聖佩許惠淳許欽堯被 告 鄭惠琴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69號,被告犯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呂舒雯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