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附民原告 吳名宸附民被告 楊雨秦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