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劉心怡被 告 黃國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