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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附民原告 陳怡靜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附民原告 陳偉哲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附民被告 呂秀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