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附民原告 宋振宇附民被告 郭國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國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20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