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夏幫發附民被告 蘇嫊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嗣改分為115年度交簡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