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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謝芷凡

謝小萍謝戴玉芬謝欣穎謝一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安妤律師何秉瑋律師被 告 陳鵬輝

興鴻企業社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嘉文被 告 戴小莉

朱蔚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鵬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興鴻企業社、莊嘉文、戴小莉、朱蔚飛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興鴻企業社及該企業社合夥人莊嘉文、戴小莉、朱蔚飛為被告陳鵬輝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對其等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形式上觀之,程序上應屬適法。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