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林怡晶附民被告 張情進上列被告張情進因恐嚇案件(本院115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涂啓維法 官 呂舒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