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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原交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秀恩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被 告 黃彙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二人達成調解,並均撤回告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