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劉憶慈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被 告 游金昌被 告 億宸環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智鴻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5年度原交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黃琴媛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