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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維翔指定辯護人 劉慶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維翔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維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2月12日以南檢和丁115執再助22字第1159011017號函文聲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15年3 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文、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則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3月20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