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文育絃附民被告 蔡步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李昀潔部分,因其刑案部分並未到案,本院依法進行拘提中,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通緝到案後,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