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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湘鋐(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

名稱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沒收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結晶) 2.675公克 2.665公克 2.665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