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驗餘淨重為零點陸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政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該案已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卷宗在卷可按,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5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656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政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5年6月4日期滿等情,為本院核閱上揭卷宗查核屬實。
(二)本案查扣之結晶1包,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653公克等情,有該公司113年9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上開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