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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順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壹肆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末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順貽於民國113年5月20日0時許,在臺南市西港區堤防旁,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20日22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經警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①0.720公克、②3.142公克)及吸食器1組(其中第1包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1組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46號裁定分別宣告沒收銷燬、沒收),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上開尚未經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5492號)附卷足憑,自應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基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案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355號被 告 蔡順貽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順貽於民國113年5月20日0時許,在臺南市西港區堤防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20日22時5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經警盤查,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業經本署以114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案件聲請沒收)。查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該案查扣之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3.154公克、檢驗後淨重3.142公克)亦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5492號)1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730公克、檢驗後淨重0.720公克)、吸食器1組 業經本署以114年度聲沒字第520號案件聲請沒收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3.154公克、檢驗後淨重3.142公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