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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瑞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115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瑞和(已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參照,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為警查獲施用如附表所

示之物。嗣因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死亡,前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1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卷第50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因難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就附表編號所示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毛重0.468公克, 檢驗前淨重0.199公克, 檢驗後淨重0.185公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