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冠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55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冠易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55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本件扣案之模擬槍1枝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第4項亦有明定,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係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5551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扣案之槍枝1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

經鑑驗結果其外型為獵槍,槍身、槍管(內有襯管且暢通)、槍機及撞針等構造均為金屬材質,且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5年3月6日北市警保字第1153052606M號函暨檢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槍枝檢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