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慶徽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後淨重0.02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73號被告莊慶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39公克,驗後淨重0.028公克),為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院113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7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聲沒卷第2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且被告莊慶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3月18日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15年度毒偵字第73號卷第14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參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