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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俊利

盧苡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陸貳柒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餘淨重合計參點陸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俊利、盧苡仙前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689號、8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合計3.65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周俊利、盧苡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等涉嫌之犯罪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10年度偵字第8689、8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驗前淨重1.636公克、檢驗後淨重1.627公克);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及米黃色結晶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前淨重分別為0.371、0.161、0.019、0.533、2.673公克,鑑驗後淨重分別為0.355、0.148、0.009、0.520、2.622公克〈合計為3.654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96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5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