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欣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非制式長槍(散彈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雙管槍管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欣培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99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散彈長槍1支,經鑑驗結果雖不具殺傷力,然該散彈槍之已暢通金屬槍管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散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獵槍(散彈槍),為仿獵槍(散彈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經操作檢視,壓扣扳機時,僅可帶動撞針向前滑動,非以撞針簧彈力方式帶動撞針擊發子彈,其撞針滑動之擊發模式無法正常擊發子彈,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惟前述已暢通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認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11月7日刑理字第1136114027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1月22日內授警字第1140878080號函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則扣案散彈長槍內之雙管金屬槍管既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即為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