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辰侑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78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神仙水182瓶(檢驗前純質總淨重約32.70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神仙水182瓶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