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東初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出生日期原均空白應更正為「被告 林東初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出生日期均為空白,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睿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