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煜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167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447號被 告 林煜勛 男 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被告林煜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67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143號),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95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