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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博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K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殘渣罐陸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罐壹個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1.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15年6月12日11時53分許,在臺南市東區裕義路與裕文路口,查獲被告薛博源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殘渣罐6個(檢驗前〈聲請書誤為檢驗後;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卷第19及20頁〉後毛重5.322公克、5.186公克、4.782公克、3.485公克、3.355公克、3.16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罐1個、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管字第2962號)等物。嗣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2.經查,扣案如附表K所示之依托咪酯之殘渣罐6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罐1個、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支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均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理由如下:

1.被告薛博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6月9日中午某時,在臺南市新化區某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6月12日11時50分許,被告因駕駛懸掛他車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東區裕文路與裕義路口遇警攔查,因另案經通緝遭警緝獲,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K所示之依托咪酯之殘渣罐6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罐1個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支等物,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本案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同時持有同級之依托咪酯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先為說明。

2.惟被告先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5年7月15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而本案係於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自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無庸就本案再行重複聲請觀察、勒戒,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為,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10月2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就本案施用毒品犯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卷宗查明屬實。

3.而本案經警查扣如附表K所示之依托咪酯之殘渣罐6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罐1個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支,經送如附表K所示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實各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K所示證據足憑,均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4.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5.被告若同時持有多種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他種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仍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解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附表K:

1.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之殘渣罐6個:(檢驗前毛重5.322公克、5.186公克、4.782公克、3.485公克、3.355公克、3.168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罐1個:(檢驗前毛重2.84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支。 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5年7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3984號(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卷第19及20頁)。 5.以上物品均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管字第296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卷第27頁)。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