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睿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及1小罐(均含外包裝,檢驗後淨重各6.097公克、3.742公克、2.651公克、2.090公克及0.87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睿騰涉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判處有罪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及1小罐1包(總毛重56.47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後,雖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惟未就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及1小罐1包(總毛重56.47公克)宣告沒收銷燬,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件在卷查核屬實。又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6.097公克、3.742公克、2.651公克、2.090公克及0.872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9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856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