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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中信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被告張中信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查扣之毒品,經送檢驗,呈附表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呈附表所示之毒品陽性反應,有附表檢驗報告在卷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報告 相關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3.380公克,檢驗後淨重3.3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7375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5號 2 第一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電子煙含煙彈1組(檢驗前毛重26.043公克,檢驗後毛重25.71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3.538公克,檢驗後淨重3.52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7977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 3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1個(檢驗前毛重4.569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煙彈1個(檢驗前毛重4.295公克)、第一級毒品丙帕酯煙彈1顆(檢驗前毛重4.681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檢驗前淨重0.472公克,檢驗後淨重0.282公克)、第一級毒品丙帕酯1瓶(檢驗前毛重25.566公克,檢驗後毛重24.342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液體1瓶(檢驗前毛重26.731公克,檢驗後毛重25.423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液體1瓶(檢驗前毛重14.320公克,檢驗後毛重13.414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液體1瓶(檢驗前毛重8.551公克,檢驗後毛重7.01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4.185公克、1.57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4.175公克、1.564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菸彈1個(檢驗前毛重5.087公克,檢驗後毛重4.75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90003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8號 4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電子煙含煙彈1組(檢驗前毛重27.573公克,檢驗後毛重26.99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90880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29號 5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個(檢驗前毛重分別為6.566公克、6.452公克,檢驗後毛重分別為6.086公克、6.05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317公克,檢驗後淨重0.30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91460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923公克、3.468公克、0.274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913公克、3.456公克、0.263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殘渣罐1瓶(檢驗前毛重3.096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煙油5瓶(檢驗前毛重分別為4.675公克、7.983公克、14.203公克、3.477公克、14.404公克,檢驗後毛重分別為4.420公克、7.523公克、13.811公克、3.236公克、14.04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92939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2號 7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煙油1罐(檢驗前毛重2.746公克,檢驗後毛重2.704公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1個(檢驗前毛重6.94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94451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