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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鈺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鈺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度毒偵字第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5年6月12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1至32、37頁、本院卷第9至13頁)。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3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聲沒卷第3頁),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難以將包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瓶罐與毒品本身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是該外包裝瓶罐連同內含之大麻,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品,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涂啓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內容 物品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 1罐 檢體編號:B00000000 檢體外觀:植物、黑色塑膠罐裝 驗前淨重:1.591公克 驗餘淨重:1.47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五級毒品大麻酚卷別對照表:

編號 簡稱 卷宗名稱 1 毒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60號卷 2 聲沒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299號卷 3 本院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卷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