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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文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002公克、0.001公克、0.004公克、0.004公克、0.011公克、0.001公克;含包裝袋6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文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又扣案白色結晶6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甲基安非他命6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予沒收銷燬。另包裝袋因直接包裹前開第二級毒品,且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予沒收。

四、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