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純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純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9、908、2347、258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9、1334、176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4包,為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1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11年10月7日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9、908、2347、258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69、1334、1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5285號)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4個,均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驗餘淨重 (公克) 檢驗機關報告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後淨重1.50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5285號) 109年安保528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後淨為0.13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5285號) 109年安保528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餘後淨重分別為0.10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5285號) 109年安保528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後淨重為14.97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5285號) 109年安保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