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聖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分別為3.422公克、3.385公克、0.43公克、2.87公克、1.341公克、0.144公克、1.520公克、0.984公克、1.6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蘇聖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作成113年度偵字第32622號不起訴處分已告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前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警卷第39頁),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55號卷第51至53頁),足認前開物品確均屬違禁物。又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故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737號被 告 蘇聖雯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蘇聖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屆滿6個月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民國113年9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署前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呂 舒 雯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