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伯章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伯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查扣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伯章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在卷可稽。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114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卷第39頁)。其中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其餘吸食器具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因無從與器具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 件